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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03 16:52:45来源:厦门国家赔偿律师(https://www.00086.net/xmgjpcls)

        网友: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律师:1.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海关将予以没收;对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海关将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3.报关单位有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或海关规定程序、手续尚未构成走私的行为,海关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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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厦门国家赔偿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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