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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逃逸致死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05-05 11:55:38来源:锡林郭勒交通律师(https://www.00086.net/xlgljtls)

          交通事故逃逸致死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很多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都是因为没有办法承担之后的责任,选择逃逸,对于这种情况的话,一般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握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原因很简单。“交通肇事逃逸”的属于情节加重犯,当属于“加重犯”的一种,是和基本犯相对应的,因此,必须在行为符合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由刑法加重其刑。如果认为不管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就可以“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和第一个罪刑阶段相比较,是不符合罪刑一致原则的。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

          (1)停车义务;

          (2)保护现场;㈢抢救伤者和财产;㈣报警;㈤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

          《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

          (1)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

          (2)五项行政义务;

          (3)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有意识的行为是行为人在对客观事实明知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意识的选择活动。从前面的分析可知,行为人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抢救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行为人对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一客观事实缺乏主观的认识,那么行为人的动机就无从谈起,无疑,这种客观行为将因为行为人认识内容的缺失而难以成为加重责难的理由,否则就是客观归罪。“过失犯罪中最重要的是没有回避该结果,没有采取回避结果的手段。”而“对结果的认识、预见,结果的回避是一个统一的过程”。

          承担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有期徒刑≥7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有期徒刑。

          补充: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以下几种: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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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锡林郭勒交通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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