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发布时间:2024-10-25 14:48:11来源:襄樊刑事律师事务所电话(https://www.00086.net/xfxslsswsdh)
职工触电惹争端,求助调解终获偿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某日,民工陈某在老菜场改造提升工程工地进行混土浇灌施工,当时施工所用的混凝土泵车由诸暨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在施工中,因混凝t泵车操作员操作不慎,泵管触到高压线引发事故,导致施工员陈某触电受伤。陈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2万余元。陈某身体基本康复后,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各种费用8万元,而施工单位觉得陈某提出的金额偏高且依据不足。在双方私下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伤者陈某及施工单位诸暨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代表来到枫桥镇联合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枫桥镇联合调解中心受理此案件后,预约了双方当事人于次日到枫桥镇联调解过程及结果合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由老杨调解中心、枫桥镇劳动管理所、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枫桥镇法律服务所等单位组成联合调解组。调解组对案情进行详细的分析、制订调解方案,决定采用联动调解、依法疏导和背面结合的调解方法。为使调解工作达到理想的效果,调解组先对施工单位诸暨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代表进行依法疏导,明确劳动关系,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条款厘清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在调解员反复释法说理下,公司代表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表示愿意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与陈某协商。然后在与陈某的交流谈话中,调解员又对陈某进行普法宣传,讲清要按责任和理赔标准确定赔偿金额,议陈某合理合法地提出赔偿诉求。调解员通过耐心分析和劝说,使得陈某将赔款从原来的8万元降至4万元。调解员抓住时机,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让双方当事人把各自的真实想法在调解现场表述清楚。经过调解员厅复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形成了调解共识,对于4万元赔偿款都没有异议但对于赔偿款支付方式有不同的意见。陈某要求公司方一次性支付完毕,而公司方不认可这样的支付方式。面对调解中的突发状况,调解员首先肯定了双方已达成的关于赔偿金额的共识,然后建议双方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和解成果,对于支付方式不要过于计较。待双方考虑清楚后,调解中心可以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继续调解。2019年9月初,陈某向枫桥镇联合调解中心表达了协商的意愿,枫桥镇联合调解中心立即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最后就赔偿款支付方式统一了认识。依照公司方诉求,赔偿款分两次支付:协议签订之日支付2万元;待受害人将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提供完毕后再支付剩余部分。经受害人陈某认可,双方于当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诸暨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当场兑现首期补偿款2万元。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程序的完整实施,调解组建议双方当事人于调解之日到枫桥人民法庭进行司法确认。本案件的成功调处,有效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由施工不安全造成的工伤事故。由于种种原因,劳资双方关系往往并不对等,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一方。像本案中因工伤事故致残的劳动者,无法直接通过与当事公司协商来获得赔偿。同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其损害结果仅凭主观判断,又较多听信他人误导,因此提出不合实际的赔偿要求,从而加大调解难度。在这起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分析说理,降低了当事人过高的诉求,最终促使纠纷得到化解。本次调解工作整合了调解资源,起到了握指成拳的效果,积极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文章来源:襄樊刑事律师事务所电话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xfxslsswsdh/index.php?id=43695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