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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哪些情况下才可以逮捕公民

        发布时间:2021-07-23 09:49:39来源:许昌刑事律师排名(https://www.00086.net/xcxslspm)

        网友:请问哪些情况下才可以逮捕公民

        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或被告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必须是确有逮捕必要。即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只有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才能防止其社会危害性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根据其所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就不应采取逮捕的措施。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犯罪行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法就可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的,也不应采取逮捕的措施。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则不应逮捕。

        另外,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逮捕后被羁押的期限是多长

        现行《刑事诉讼法》下列条文规定了逮捕的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了罪是要逮捕的,但其实在我国,不是任何人都能实施或适用逮捕的;在逮捕的适用上,大多数人都存在误区,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能适用逮捕,不是拘留完毕后非得适用逮捕。同时在采取逮捕措施的时候,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才能实际逮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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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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