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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9 10:37:31来源:许昌民事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xcmsjfls)
试用期不慎跌伤,依法补偿息纷争
案情简介
某纺织厂法定代表人楼某于2022年4月间雇用徐某为该厂纺织挡车工。徐某于2022年4月初到厂里上班,试用期间用工单位暂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投保工伤意外保险。2022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徐某在车间完成交接班后,在厂房内不慎滑倒摔伤,后经医院诊断其左手腕骨折,经治疗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在伤势基本恢复后,徐某要求厂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厂方认为徐某伤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厂方汇报,厂方对于徐某致伤的地点、时间、原因一概不知,故不做工伤赔偿。另外,厂方表示鉴于徐某是本厂临时雇佣工发生伤情,可以从人性化角度给予适当补助。徐某无法接受厂方的方案,情绪激动,多次前往工厂吵闹,强烈要求厂方赔偿2万元。为化解纠纷,纺织厂及时与老杨调解中心联系,并请求老杨调解中心介人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老杨调解中心接到纺织厂的请求后,立即受理。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向厂方和徐某详细了解徐某的雇佣情况及伤情。根据厂方反映,其录用徐某时间只有10余天,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投保工伤意外保险。据徐某所述,其跌伤的具体时间为上午7点,正好是交接班时间,厂方则认为意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尚不明确,不宜定为工伤。根据厂方反映的情况,调解员实事求是地向厂方分析具体案情,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调解员对厂方进行释法说理,指明:
(1)虽是试用期,但厂方与雇工劳动关系成立。
(2)雇工在上班交接班时间、在工厂内发生意外事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3)雇工请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诉求合理适当。
(4)雇工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汇报给厂方且工厂内无监控视频,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须调查核实。
(5)雇工在工作场所跌倒致伤,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均不是故意行为,厂方与雇工双方均无过错责任。雇工不慎摔伤,部分原因在于缺乏防范意识和措施,厂方可与雇工协商,让其承担相应责任。
为达到案结事了,就地化解矛盾的目的,调解员要求厂方以关爱职工的姿态给予合理的补偿,同时也要求伤者以将心比心的诚意解决问题,将一次性赔偿万元的过高诉求降至合理范围。为显示公正性和合理性,调解员按照浙江省意外事故理赔项目标准对赔偿费用进行核算:实际产生医药费为2000余元;误工为6000元(虽伤者没有住院,但应给予合理的误工补偿,按厂方规定职工试用期工资为每天 100元计算,伤者已休息2个月有余)。伤者尚未住院,不产生理费,故上述两项费用合计为8000元。厂方表示雇工在自身安全防范上负有定责任,调解员采纳合理意见,并再次做雇工徐某工作,劝告其做出适当让步,徐某表示同意。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调解员建议厂方与雇工做一次性自愿协商,要求厂方从人性化关爱的角度出发解决纠纷。事后厂方主动与徐某沟通,承诺在合情合理的诉求内,倾向于关爱职工,自愿承担合理赔偿费用。徐某经过调解员的耐心交流、说服规劝,做到了认理守法,主动做出让步并自愿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按照调解员计算核定的 8000元赔偿金额,厂方一次性补偿各项费用7500元,另外500元由徐某个人承担。双方自愿达成共识,补偿款于调解之日一次性付清。
案例点评
现实中,个别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工伤事故发生,就不可避免地会因工伤医疗待遇产生争端。纠纷发生后,要让利益冲突情绪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心平气和地参与调解、协商,并达成双方均愿意接受的协议,这不仅需要调解员拥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较高的说理能力及巧妙的语言表达技巧,还需要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洞察当事人的心理及其变化。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工伤及赔偿的认定。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当事人弄清法规标准后,接受调解,对调解工作也表示了理解支持。案件调处过程中虽免不了有矛盾冲突的情绪,但也充满了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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