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许昌民事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 民事纠纷 民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许昌民事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许昌民事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试用期不慎跌伤,依法补偿息纷争
      • 做小工意外死亡,联动调解决民愁
      • 太仓律师李玉龙婚外相恋起纠葛,分清责任止纷争
      • 母亲痴呆儿拒养,拆除心墙促和谐
      • 太仓律师李玉龙一桩官司伤亲情,人民调解促和谐
      • 母女隔阂难奉养,解开心结亲如故太仓律师李玉龙
      • 第二审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由谁预交?
      • 民事诉讼中,财产案件的上诉费按照什么标准预交?
      • 民事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儿子去世后,儿媳改嫁带走了孙子,我想看孙子,她不让,我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12-04 10:42:17来源:许昌民事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xcmsjfls)

        儿子去世后,儿媳改嫁带走了孙子,我想看孙子,她不让,我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

          祖父母探望孙子应当是合情合理的,但祖父母的探望权尚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许昌民事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许昌民事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xcmsjfls/index.php?id=43641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xcmsjfls/index.php?id=43641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太仓律师以欺诈手段达成的交易,可以撤销吗?
      •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引发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体地位如何列明?: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许昌民事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许昌民事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