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许昌民事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 民事纠纷 民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许昌民事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许昌民事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试用期不慎跌伤,依法补偿息纷争
      • 做小工意外死亡,联动调解决民愁
      • 太仓律师李玉龙婚外相恋起纠葛,分清责任止纷争
      • 母亲痴呆儿拒养,拆除心墙促和谐
      • 太仓律师李玉龙一桩官司伤亲情,人民调解促和谐
      • 母女隔阂难奉养,解开心结亲如故太仓律师李玉龙
      • 第二审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由谁预交?
      • 民事诉讼中,财产案件的上诉费按照什么标准预交?
      • 民事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法规

        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10-16 08:59:34来源:许昌民事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xcmsjfls)

        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主动参加诉讼或由当事人申请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许昌民事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许昌民事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xcmsjfls/index.php?id=43615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xcmsjfls/index.php?id=43615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如果在网上买到假货怎么投诉?
      •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民事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许昌民事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许昌民事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