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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了吗?

        发布时间:2021-08-17 14:35:12来源:西安债务承担律师(https://www.00086.net/xazwcdls)

        网友: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了吗

        律师:主债权让与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原则上,无须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入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意味着,债务人不向债权受让人厦行,债权受让人可行使债权人的担保权。

        第一,对于物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担保物权"的判断,不以抵押登记的变更为条件,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退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对于人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保证权”的判断,需要以通知保证人为前提。

        因此在诉讼中发生债权转让的,诉讼主体可不予变更,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不受影响。

        不能转让的债权有哪些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

        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在我国禁止转让债权多以行政规章形式出现,如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①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②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③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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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西安债务承担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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