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故意伤害罪
发布时间:2023-11-29 10:08:52来源:温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wzrsshpcjfls)
[情景案例]
赵某和黄某是同事,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赵某到北京出差半年。赵某临行前,将自己一台电脑交给黄某保管和使用。4 个月后,赵某告知黄某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黄某的好友张某得知此事,表示想买下这台电脑。两人商议后,黄某对赵某谎称电脑主板坏了,现在开不了机。赵某答复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黄某将市场价3000元的电脑以500 元的低价出售给张某。赵某出差回来后,知道真相后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电脑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请问:赵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黄某与张某恶意串通,将市场价 3000 元的电脑以 500 元的低价出售给张某,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赵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温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wzrsshpcjfls/index.php?id=43639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