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4-02-16 18:04:22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民事案件中的先予执行是指什么?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了满足当事人生产、生活的迫切需要,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前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者停止、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即为先予执行。先予执行主要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身体伤害,无力负担治疗费用,对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承担该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www926310com/index.php?id=43685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