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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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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13:45:34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行为保全的期限是多久?申请人请求续行保全措施应当在何时提出?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或者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裁定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时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追加担保等情况,可以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请求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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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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