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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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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2 10:00:18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哪些情况下第三人有权代债权人履行债务?
[情景案例]
杨某与赵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 年,租金为 3000 元/月。1 年后,经房东杨某同意,赵某将房屋以 3800 元/月转租给黄某。之后,因赵某连续3 个月未交租,杨某向赵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由于黄某不想搬走,于是向杨某提出代赵某支付欠缴的3 个月租金,但遭到杨某拒绝。
请问:黄某可以代赵某支付租金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此处的“合法利益”包括两类:一是财产利益,如次承租人代承租人向房东支付租金;二是身份利益,如父母代子女还债。
本案中,第三人黄某作为房屋次承租人,对承租人赵某欠房东杨某的租金具有合法利益,因此其有权代赵某向杨某支付租金,杨某不能拒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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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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