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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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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2 09:37:51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情景案例]
某学校将一幢正在申请办理房产证的学生公寓卖给张某等 20 户居民,每委价为30万元。1年后,张某突然接到某学校通知,内容为:由于公富的报批手续不合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某学校要将房屋收回。之后,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此现在实际价值为50 万元。
请问:张某可要求某学校赔偿损失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涉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由于某学校的报批手续不合法,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张某与某学校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某学校违法报批立项存在错,其作为过错方应当赔偿张某相应的损失,赔偿数额要结合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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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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