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4-01-17 14:37:41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对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的债务,我应当承担吗?
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前提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即使债权人与提供担保一方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双方也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晓的,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的,如果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完全不知情,而且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则该债务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担保方的个人债务。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www926310com/index.php?id=436721&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