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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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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10:20:33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也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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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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