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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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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10:18:26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太仓律师李玉龙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束后才发现;
(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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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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