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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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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10:58:45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工程造价、伤残等级等专门性问题申请司法鉴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不论何种鉴定,只要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第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关于些定资格的问题,很多是由相关部门的行政规章予以规定的。比如,工程造价的鉴定,如果需要鉴定造价的工程是大型工程,进行鉴定的机构是只具有乙级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当事人可以以其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比如,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第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主要是指鉴定意见明显违反客观规律或者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一致。
第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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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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