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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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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2 11:08:37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提交?
当事人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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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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