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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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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 10:01:39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什么?
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不得参与本的审理活动或者诉讼活动,而更换其他审判人员的审判制度。回避包括任回避和诉讼回避制度。任职回避主要是对法官执业权利的一种限制,是基于洪官特定身份对其作出的一种限制。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以下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诉讼回避制度针对的是个案,旨在确保法官审案在程序上的客观公正,消除诉讼当事人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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