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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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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2 10:44:55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予以受理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前准备工作,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人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在答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作好理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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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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