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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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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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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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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律师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12-08 10:03:38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太仓律师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情景案例)

          2021 年6月8日,许某驾车下班途中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行人傅某横穿公路,眼看就要撞上傅某,许某慌乱之下猛打方向盘,但由于转弯过于突然和猛烈,不小心将行人沈某挤倒,致使沈某头部受伤。沈某现要求许某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沈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许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给沈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傅某来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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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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