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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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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5 08:58:44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引发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体地位如何列明?
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其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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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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