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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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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5 13:04:01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民事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但应由它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其进行民事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代表法人参加诉讼。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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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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