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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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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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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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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律师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27 09:57:24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网友:请问律师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律师:一、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3、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认真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二、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建立辩护主旨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从证据中提炼总结出符合辩护焦点的证据,并据此向公诉人挑战,将辩论焦点以阐述辩护主题的方式表达出来,就该辩论主题的各个方面发表辩论意见,迫使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争论,这样就使法庭的审理纳入到辩护人最有把握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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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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