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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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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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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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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4-15 11:32:12来源:济南刑事律师_济南知名民事律师_济南刑事案律师(https://www.00086.net/www926310com)

        网友:《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条件有哪些?

        律师:一、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中止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3-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令时效的中止不是每一种情况都可以适用的,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合法的进行办理,在中止以后不代表着案件就可以消失,一般在等到中止的情形进行消失了之后同样也可以恢复,受害者同样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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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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