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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2 11:37:03来源: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zwqzls)
网友:玩忽职守行为指哪些行为
律师: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
一是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其职务。
二是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
除了以上表现以外,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还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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