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自诉 行政诉讼 职务侵占 国家赔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
      • 律师信息

      • 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烟台刑事律师
      • 请问税务黑名单能领退休金吗?
      • 请问重婚罪是否是自诉案件?
      • 请问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吗
      • 关于刑事诉讼法羁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请问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哪些特点?
      • 请问一下遗产纠纷诉讼时效期几年?
      • 想要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
      • 请问一下那些机关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
      • 请问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都有哪些?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家赔偿

        第三人过错责任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8-27 17:21:46来源: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zwqzls)

        网友:第三人过错责任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影响

        律师:国家赔偿案件中第三人过错责任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受害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民事侵权行为,二者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对此,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而定:对致害结果,第三人过错是直接原因,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间接原因。一般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不作为,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损。该类案件处理应适用救济穷尽原则,即只有受害人向第三人无法求偿时或无法完全得到赔偿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对致害结果,违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直接原因,第三人过错是间接原因。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信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提供虚假信息主要表现为诬陷、作伪证、错告或检举失实、错误指认等几种形式,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未对第三人提供的虚假信息作出正确判断,导致损害发生。

        (1)行政赔偿中的第三人过错。在行政执法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必须充分,在第三人诬陷、作伪证、错告或检举失实、错误指认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对第三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查证属实,作出事实不清的行政行为,显属违法。故国家不可免除赔偿责任。

        (2)刑事赔偿中的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过错发生的刑事错案,主要包括错拘、错捕、错判。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实施拘留,即使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但由于公安机关把关不严,拘留了不符合拘留条件的人,故国家应负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情况下才能对其作出逮捕决定,若以第三人不实的证据作出,显属违法行使职权,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管什么原因,只要达不到该法定要求,行为即为违法,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对致害结果,违法行政或司法者及第三人过错均为直接原因。尽管违法行政或司法行为与第三人的致害行为对损害结果都有“原因力”,但行为性质不同,前者是职务侵权,后者是民事侵权,由于私人无法具有职务侵权的外表,故不能构成共同侵权,只能形成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时,国家先行承担责任就代替了民事主体的责任,由于国家无追偿权,势必增加国家负担。在这种情况下,职务侵权主体与民事侵权主体不能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应分清责任,分别赔偿。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wlmqzwqzls/index.php?id=28995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wlmqzwqzls/index.php?id=28995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国家赔偿法定范围
      • 什么是国家赔偿之外的公共负担: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