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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27 17:23:35来源: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zwqzls)

        网友:国家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有哪些

        律师:关于赔偿的计算标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对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此外,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有关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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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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