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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02 19:54:06来源: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zwqzls)

        一、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有哪些?

        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内部机构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行贿罪立案情形: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另外,在追究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对因行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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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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