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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领导玩忽职守罪的可能性有吗?

        发布时间:2023-01-07 15:07:38来源: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zwqzls)

        一、国企领导玩忽职守罪的可能性有吗?

        国企的领导是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根据刑法表述,该犯罪是一种“身份犯”,需要行为人符合该罪名的“特殊身份”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玩忽职守就是属于对自己的工作不认真,而导致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受损,但这个罪名只会限于是国家的工作人员,而对于其它的人员是不会存在有此罪名的,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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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职务侵占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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