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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判实刑监外执行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3-05-04 09:44:14来源:乌鲁木齐诈骗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zpzls)

        一、怀孕判实刑监外执行什么意思?

        怀孕判实刑监外执行的意思是对犯人暂不羁押,而交付一定机关监管。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对怀孕妇女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是怀孕妇女的,对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其实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孕妇的话,那么在整个调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都不会采取强制措施,这样做是为了维护孕妇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因为即便对罪犯,还是要保障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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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诈骗罪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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