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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9 10:23:25来源:乌鲁木齐知名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zmmsls)
[情景案例]
因当地旅游发展需要,徐某所住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因补偿未与甲拆迁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徐某一直未签拆迁补偿协议。为此,甲拆迁公司派人用刀威胁徐某并称如果不签合同,就砍其一只手。无奈之下,徐某按甲拆迁公司的要求签订了违背其本人意愿的拆迁补偿协议。
请问:徐某可以撤销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直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甲拆迁公司用刀威胁徐某,使徐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徐某可以撤销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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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乌鲁木齐知名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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