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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23 10:12:41来源:乌鲁木齐刑事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xsssls)

        网友:请问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律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条件:

        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5、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被监视居住人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5个方面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违反上述五项规定之一,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依法予以逮捕。

        法律中规定的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包括了六种,大家可以通过上文进行了解。而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作为被监视居住人也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否则的话就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而逮捕算是刑事强制措施中强度最大的了,因此能不变更措施就尽量不要被变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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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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