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乌鲁木齐刑事律师事务所—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辩护 刑事常识 刑事拘留 刑事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乌鲁木齐刑事律师事务所
      • 律师信息

      • 乌鲁木齐刑事律师事务所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负气出手伤同学厘清责任拆心墙太仓律师李玉龙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迷信观念闹纠纷 志愿调解促和谐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6 10:17:09来源:乌鲁木齐刑事律师事务所(https://www.00086.net/wlmqxslssws)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一、江苏诈骗罪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江苏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的是哪些?

        1、以虚假网购信息诱人汇款。

        2、以便宜货为诱饵实施诈骗。

        3、“网上购物金卡”的骗局。

        三、诈骗案件中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但允许每个省份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划分数额大小,比如在很多的二三线城市,诈骗数额够3000元的话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乌鲁木齐刑事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刑事律师事务所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wlmqxslssws/index.php?id=28163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wlmqxslssws/index.php?id=28163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犯罪的实行阶段的中止犯罪形态怎么认定?
      • 犯罪中止的客观性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性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乌鲁木齐刑事律师事务所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乌鲁木齐刑事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