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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考验期满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4-21 09:55:09来源:乌鲁木齐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xslss)

        一、缓刑考验期满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缓刑考验期满,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二、缓刑考验期内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进行社区矫正,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三、缓刑考验期有多长时间?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适用缓刑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不需要罪犯本人去办理什么手续,到时候公安机关会通知当事人的,当事人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即可。在公安机关向当事人宣布了已经通过缓刑考验期了的情况下,就可以和其他公民一样正常的工作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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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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