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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职务犯罪的界定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4-25 11:43:24来源:乌鲁木齐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xsls)

        厦门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职务犯罪的界定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司法解释规定的职务犯罪的界定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职务犯罪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3、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1、犯罪动机的伪装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思想斗争,年龄越大,职权越高贸然行事的就越少。他们既想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或侵占公共财物,以满足自己的非法占有欲,但又希望不被别人发现以保持其现有地位的巩固,在这种思想动机下,他们就千方百计的打扮自己,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套上一副假面具,正是由于这种伪装性所以他们很容易一些领导和群众,从而看不清他们的真实面目,在其“先进”、“立功”的假面具的掩盖下,在广大干部群众一时认不清的伪装下,便胆大妄为,不断强化其犯罪动机,毫无顾忌地进行职务犯罪活动。

        2、谋略上的“合法性”

        企图利用法制不健全或政策不够稳定的空子,打着合法的旗号以合法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企图既进行了职务犯罪又能障人耳目,以达到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所以他们往往采取“领导批准”、“业务需要”、“搞活经济”、“招商引资”等合法的形式,巧立名目,化公为私,这种犯罪形式,在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中表现的比较明显。

        3、占有上的贪婪性

        犯罪的意念产生后一旦付诸行动,想再收回很难的,特别是职务犯罪,趋向性决定了拿钱欲望越强,胃口越大,逐步使个人私款极剧膨胀起来,这从一些经济案件中可以充分反映出来,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犯罪行为上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原有的法律震慑、心理压力会被侥幸心理所代替。

        4、对社会腐蚀危害性

        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在作案前后会用职权和金钱去拉拢腐蚀有关领导和知情人员或者是用小恩小惠去拉拢有关人员,或者用金钱收买他们作为“用得着”的人,或者充当扩大势力,或者请客送礼,拉有关领导到黑恶的场所,娱乐消费腐蚀领导等等。

        职务犯罪与侵占罪存在相似之处,但是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职员、国家司法机关职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来为自己谋利,此时会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也会影响相关机构的声誉。故此根据司法解释界定具体的罪名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受害者,也只有确定具体罪名之后,才能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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