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乌鲁木齐减刑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疑难案件 刑事缓刑 减刑缓刑 刑事会见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乌鲁木齐减刑律师
      • 律师信息

      • 乌鲁木齐减刑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请问行政拘留会有案底吗?
      • 被行政处罚后的影响有哪些?
      • 请问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哪个更严重?
      • 请问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 请问行政处罚对个人和子女有什么影响?
      • 请问行政处罚复议需要先交罚款吗?
      • 要是离婚了会没收对方财产吗?
      • 在什么情况会没收全部财产?
      • 如果没收财产执行时限有限制吗?
      • 请问没收财产的执行程序是怎么样的?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请问行政处罚的罚款交给谁?

        发布时间:2021-08-04 14:26:06来源:乌鲁木齐减刑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jxls)

        网友:请问行政处罚的罚款交给谁?

        律师: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一般情况罚款路径:

        1.违法人员→银行→国库

        当场收缴

        (一)当场收缴的适用情形

        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当场收缴的程序

        第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乌鲁木齐减刑律师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减刑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wlmqjxls/index.php?id=29684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wlmqjxls/index.php?id=29684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 请问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乌鲁木齐减刑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乌鲁木齐减刑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