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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车肇事致人死,合理调解息纷争

        发布时间:2024-10-29 10:41:34来源:乌鲁木齐交通事故调解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jtsgtjs)

        货车肇事致人死,合理调解息纷争

        案情简介

        2019年某一天,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马某驾驶一辆牵引货车途经诸暨市枫桥镇绍大线一路口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赵某从右边辅路突然冲出,马某来不及刹车,导致两车发生碰撞,赵某被撞出数米远,脑部受到严重冲撞。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为尽快解决好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委托枫桥镇联合调解中心调处此案。

        调解过程及结果

        枫桥镇联合调解中心受理后,立即与交警部门联系,详细了解案情,并预约双方当事人到枫桥镇联合调解中心参与调解。

        调解员在与受害人家属交流谈话时,耐心听取了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诉求。死者赵某的妻子楼某哭诉自己体弱多病常年要吃药,家里一直依靠丈夫赵某在外打零工维持日常生活,家里还有两个孩子,女儿读高中,儿子读初中,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以后上学都会成为问题。现在家中也拿不出给丈夫赵某办理后事的费用。痛失亲人的受害人家属提出要肇事方赔偿150万元的诉求,表示急需这笔钱来支付家庭以后的开销。针对受害人家属的诉求,调解员首先给情绪激动的受害人家属解释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如果没有非机动车道则应该靠石驶,而且时速不能超过15千米,在横过机动车道时也应该下车推行。赵某驾电动自行车时没有遵守这些规定,所以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赵某违反道交通法规有较大关系,其应负有相应责任。调解员明确告知受害人家属在民事偿诉求中应理智对待赔偿问题。调解员依法公断,依照相关规定计算理赔金额又采用人性化方法提出协调方案,建议让肇事方预付一定数目的理赔款,先处好死者后事,让死者人土为安。调解员人情人理的劝导使受害人家属的情绪得到安抚。

        随后,调解员又与肇事方代理人交流谈话。肇事方代理人强调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受害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有很大关系。对于事故赔偿问题,肇事方代理人认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赵某家属对具体赔偿金额有不同意见,可以走司法程序解决。

        调解员听取肇事方代理人的陈述后,也把与受害人家属初步达成的调解意见告知了肇事方代理人。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为肇事方马某驾驶货车经过集镇主要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应充分注意路面动态,尽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责任调解员指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案件走完一审、二审大概需要9个月,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要承受强大的心理压力,等待着输赢未知的审判结果。所以,如果人们都采用诉讼途径去解决一些小的民间纠纷的话,那不仅会导致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使当事人花费过高的诉讼成本。考虑到赵某死亡后其家庭经济状况较差,这笔赔偿款系赵某子女和妻子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建议肇事方尽可能满足对方合法合理的经济赔偿要求。在遵照法律法规前提下,调解员合理运用法、理、情进行疏导,最终使肇事方代理人自愿接受调解。

        为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最后调解员向双方提出两种协调方案:一是一次性补偿适当金额,按责任认定的保险理赔款全额归受害人家属所有;二是先预付理赔款 15万一20万元,处理好死者后事后,再按有关规定走司法程序解决。对于协调方案,双方一开始并不能统一意见,但经过调解员反复协调,受害人家属接受调解员提出的由肇事方预付理赔款先处理好死者后事的建议。在调解员的疏导分析下,肇事方代理人最终也做出了选择,同意一次性补偿7万元,待责任认定后,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归受害人家属所有。调解员再次与受害人家属对接,询间是否接受肇事方提出的理赔方案。受害人家属经过反复考虑后,原则上认同此方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补偿款7万元于调解之日当场兑现保险公司理赔事宜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对接。本起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案例点评

        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其根本是完成责任认定以及达成赔偿协议,调解员一定要以法为据说服当事人,让调解既符合“情理”,也不偏离“法理”这条轨道。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纠纷调解中,调解员一定要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分析案情,设身处地思考问题,将心比心排查原因,合情合理提出解决办法。在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心情悲愤的情况下,要用言语多加开导,缓解僵持气氛,避免在当事人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时说出敏感话语。另外,在面对悲伤欲绝的死者家属时,避免使用“死人”“死亡”等刺激性字眼,应当采用比较含蓄的说法,以免因当事人情绪失控而导致调解失败。在此次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抓住了调解的重点,就是“让死者入土为安”,以积极态度取得死者家属的信任。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避免了事故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有效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乌鲁木齐交通事故调解律师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交通事故调解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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