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乌鲁木齐金牌民事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 民事纠纷 民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乌鲁木齐金牌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乌鲁木齐金牌民事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试用期不慎跌伤,依法补偿息纷争
      • 做小工意外死亡,联动调解决民愁
      • 太仓律师李玉龙婚外相恋起纠葛,分清责任止纷争
      • 母亲痴呆儿拒养,拆除心墙促和谐
      • 太仓律师李玉龙一桩官司伤亲情,人民调解促和谐
      • 母女隔阂难奉养,解开心结亲如故太仓律师李玉龙
      • 第二审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由谁预交?
      • 民事诉讼中,财产案件的上诉费按照什么标准预交?
      • 民事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法规

        惩罚性赔偿的主体约束会受处罚的都有哪些人?

        发布时间:2021-12-06 15:58:46来源:乌鲁木齐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jpmsls)

        一、惩罚性赔偿的主体约束会受处罚的都有哪些人?

        惩罚性赔偿适用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

        (一)故意违约,如新《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

        (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

        (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

        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

        (四)在有些情况下,即当违约方有机会容易逃脱责任时,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什么

        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

        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买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投资盈利。

        2、适用惩罚性赔偿尽适用于特定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六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与违约行为,而虚假广告、定金陷阱、质量缺陷、面积误差等其他欺诈与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出卖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惩罚性赔偿是以合同无效或效力终止为前提。

        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应当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反之,即使出卖人存在欺诈与恶意违约行为,但买受人不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不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自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惩罚性的赔偿一般不是会任何的案件都会适用,而对于承担此行为主体的人也是包括了所有的公民还有所有的单位,只要犯了法就需要承担起自己的过错,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确保受害者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乌鲁木齐金牌民事律师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wlmqjpmsls/index.php?id=17489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wlmqjpmsls/index.php?id=17489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是什么?
      • 如果在网上买到假货怎么投诉?: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乌鲁木齐金牌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乌鲁木齐金牌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