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乌鲁木齐家暴维权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继承关系 继承法规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乌鲁木齐家暴维权律师
      • 律师信息

      • 乌鲁木齐家暴维权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分居数年闹离婚,明确财产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试婚不成寻短见,异地调解止纠纷
      • 兄弟推诿拒赡养,联动调解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赡养变更起争议,联合调解化矛盾
      • 黄石著名律师父母赡养起纠葛,兄弟相争闹矛盾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解案件需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是否需要经过其同意?
      • 丈夫出轨,我应当如何取证?太仓律师
      • 丈夫出轨,他和第三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结婚期间,我父母过世了,他们的遗产是否属于我的个人财产?
      • 我们是普通家庭,但是近一年对方总是到人均上万元的高档餐厅消费离婚时怎么算?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子女抚养

        请问收养和领养是一样吗?

        发布时间:2021-08-11 13:40:40来源:乌鲁木齐家暴维权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jbwqls)

        网友:请问收养和领养是一样吗?

        律师: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父母子女相同,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领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

        1、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2、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领养和寄养是一样的吗?

        领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学会收养孩子的条件。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领养与抚养和赡养是一样的吗?

        领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领养的行为。

        如今,对于收养和领养,其实是一回事。只不过人们习惯上称之为领养,但是法律中规定的专业术语却是收养。收养小孩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还要办理收养手续。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乌鲁木齐家暴维权律师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家暴维权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wlmqjbwqls/index.php?id=29359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wlmqjbwqls/index.php?id=29359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收养法实施细则具体是怎样的
      • 请问收养弃婴必须要做亲子鉴定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乌鲁木齐家暴维权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乌鲁木齐家暴维权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