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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格式合同条款有什么特征?格式合同条款该如何生效?

        发布时间:2023-05-15 14:33:34来源:乌鲁木齐合同官司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htgsls)

          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格式合同条款有什么特征?格式合同条款该如何生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的,但是你知道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什么样的 法律特征吗?又该如何生效呢?以下是握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介绍。

          一、格式合同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二、格式合同条款怎么生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需要注意的是:

          (1)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一概无效。应当认为,本条所谓免除责任,是指格式条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条款中已经不合理或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是所免除的不是未来的责任,而是现在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含义不同于第39条所规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2)何谓“对方的主要权利”?一说认为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消费者的权利;一说认为应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说认为应依合同性质确定。应当认为后说较为妥当,因为前者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违反强行法),第二种观点则等于无以为据。

          三、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握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格式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握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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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合同官司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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