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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32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2-28 19:33:08来源:乌鲁木齐会见律师(https://www.00086.net/wlmqhjls)

        一、行政处罚法32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当事人都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三个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经委托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是违法的和应当给予处罚的,才可以进行处罚,否则不能进行处罚。

        (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要以公正的态度进行。所谓公开原则就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处罚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教训,使其能够遵守秩序。

        4、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规,构成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违反了几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只承担一次法律责任,对其可以同时给予几种处罚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处罚。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可能难以避免的会出现人为上的纰漏,所以,有问题的话当事人要及时跟行政机关解释清楚。比如对交通违法行为,如果是为了避免救护车才压实线的,可以跟交管部门进行申辩的,只要有证据就会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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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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