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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使用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01-07 15:51:34来源:五家渠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wjqxsls)

        一、民法总则使用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总则使用权的规定,使用权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运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使用权又划分为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房屋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二、物权法定原则: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我国的土地资源就是一种使用权,民事主体只有在获得一定面积土地的使用权之后,才能获得土地的收益权等。民法总则是最新制定后颁发的,当中关于使用权的相关规定,适合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情况,若是有他人侵犯了子的使用权,那么可以这些法规为依据,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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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五家渠刑事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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