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 民事纠纷 民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律师信息

    •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试用期不慎跌伤,依法补偿息纷争
    • 做小工意外死亡,联动调解决民愁
    • 太仓律师李玉龙婚外相恋起纠葛,分清责任止纷争
    • 母亲痴呆儿拒养,拆除心墙促和谐
    • 太仓律师李玉龙一桩官司伤亲情,人民调解促和谐
    • 母女隔阂难奉养,解开心结亲如故太仓律师李玉龙
    • 第二审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由谁预交?
    • 民事诉讼中,财产案件的上诉费按照什么标准预交?
    • 民事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1-18 11:14:08来源:武汉民事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whmsjfls)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保全人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whmsjfls/index.php?id=43673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whmsjfls/index.php?id=43673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对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的债务,我应当承担吗?
    • 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案件前,当事人能否申请保全?: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