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 民事纠纷 民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律师信息

    •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试用期不慎跌伤,依法补偿息纷争
    • 做小工意外死亡,联动调解决民愁
    • 太仓律师李玉龙婚外相恋起纠葛,分清责任止纷争
    • 母亲痴呆儿拒养,拆除心墙促和谐
    • 太仓律师李玉龙一桩官司伤亲情,人民调解促和谐
    • 母女隔阂难奉养,解开心结亲如故太仓律师李玉龙
    • 第二审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由谁预交?
    • 民事诉讼中,财产案件的上诉费按照什么标准预交?
    • 民事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遇到法院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2022-04-19 15:34:07来源:武汉民事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whmsjfls)

      网友:民事诉讼遇到法院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一、民事诉讼法院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诉讼类型不同,那么对中止诉讼的情形规定也不一样。而在导致诉讼中止的情形消失了之后,就应当恢复诉讼,继续对案件作出审理才行。除此之外,在诉讼过程中,还有可能出现一些情况,导致诉讼直接终结。而在这方面,三大诉讼的要求也存在差异。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whmsjfls/index.php?id=174041&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whmsjfls/index.php?id=174041&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在我国诉讼保全标的有哪些种类?
    • 民事执行移送管辖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