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 民事纠纷 民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律师信息

    •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试用期不慎跌伤,依法补偿息纷争
    • 做小工意外死亡,联动调解决民愁
    • 太仓律师李玉龙婚外相恋起纠葛,分清责任止纷争
    • 母亲痴呆儿拒养,拆除心墙促和谐
    • 太仓律师李玉龙一桩官司伤亲情,人民调解促和谐
    • 母女隔阂难奉养,解开心结亲如故太仓律师李玉龙
    • 第二审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由谁预交?
    • 民事诉讼中,财产案件的上诉费按照什么标准预交?
    • 民事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纠纷

      怎么规定产品的缺陷?

      发布时间:2025-03-10 10:51:51来源:武汉民事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whmsjfls)

      怎么规定产品的缺陷?

      其实产品缺陷问题和产品质量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性质,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产品的缺陷问题,是在使用的时候尚不能发现或者不能解决的,这种情况下,厂家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并且在我国其实产品缺陷的类别也是比较多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产品缺陷的类别主要有哪些?

      一、产品缺陷的类别主要有哪些?

      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不合理的危险有两种情况: 一是有的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但因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一定的危险。

      二是某些产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这类危险属于合理危险。

      产品缺陷可分为三类:

      1、设计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2、制造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3、指标上的缺陷。就是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伤害。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

      二、产品缺陷造成损失该怎么赔偿?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非销售者的过错,但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而受害人要求索赔的范围,包括: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

      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

      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在索赔的对象上,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后,受害人既可以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即受害人在时索赔时有选择权。被索赔一方(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先行承担赔偿的责任。

      三、什么情况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 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 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我国将产品缺陷的类别分为三类。分别是设计上、制造商和指标上。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有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应该在产品上标注清楚,告诉使用人应该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使用人的警惕,避免因为产品的缺陷问题给使用人带来伤害。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whmsjfls/index.php?id=165294&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whmsjfls/index.php?id=165294&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在我国超市价格欺诈如何投诉?
    • 打架会被派出所拘留多久?: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武汉民事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