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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醉驾律师法院对初次醉驾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04-21 09:44:36来源:潍坊交通律师(https://www.00086.net/whjtlsi)

        成都醉驾律师法院对初次醉驾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法院对初次醉驾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醉驾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拘役,一到六个月。

        原则上不对醉驾司机适用缓刑。法官解释说,醉酒驾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一旦酿成事故后果通常比较严重,且该罪拘役刑为1到6个月的自由量刑幅度,本身属于较为轻缓的刑罚,如果适用缓刑,难以实现刑罚威慑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具体量刑时,根据血液酒精测试的度数和具体情节了,如在高速公路上的量刑就要重点等。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1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2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准刑为3个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个月的刑期。

        二、醉驾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其他情况规定是什么?

        1、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3、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喝完酒之后是不能够驾驶机动车辆的,否则的话对于他人的身体健康安全也是不负责任的。我们国家对于醉酒驾驶这种情况进行了非常严厉的处罚,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刑法》的危险驾驶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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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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