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潍坊交通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交通肇事 酒驾醉驾 交通法规 事故鉴定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潍坊交通律师
      • 律师信息

      • 潍坊交通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请问酒驾第二天找人来得及吗
      • 请问醉酒驾车拘役多长时间?
      • 请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 请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那里做
      • 请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好久呢
      • 请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谁出
      • 请问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 请问怎么划分交通事故伤残等级
      • 请问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如何鉴定?
      • 请问怎么划分伤残等级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鉴定

        大庆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2-13 19:05:45来源:潍坊交通律师(https://www.00086.net/whjtlsi)

        网友:大庆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律师:一级残疾

        1、级重度智力障碍。

        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肢瘫(肌力1级)。

        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6、植物性生存状态。

        7、迁延性昏迷状态。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术后。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肢瘫(肌力2级)。

        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球缺失。

        7、双眼盲目5级。

        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1、 重度智力障碍。

        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自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4、截瘫、偏瘫(肌力2级)。

        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重度毁容。

        8、双眼盲目4级。

        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ⅲ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18、肝切除3、4以上。

        19、胰腺全切除。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四肢残疾

        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3级)。

        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重度外伤性癫痫。

        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盲目3级。

        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5、一侧全肺切除。

        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17、 双侧肺叶切除。

        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膀胱全切除。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不满14周岁少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7、不满14周岁少女会阴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8、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9、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30、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1、中度智力障碍。

        2、单肢瘫(肌力1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木。

        6、重度尿崩症。

        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8、面部中度毁容。

        9、 双眼低视力2级。

        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13、两肺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15、呼吸困难ⅲ级。

        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19、 全胃切除。

        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1、重度肛门失禁。

        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重度排尿障碍。

        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9、 双侧卵巢切除。

        30、外阴损伤致瘢痕挛缩

        31、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32、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33、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34、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35、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36、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37、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实际上,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当事人就算了解了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也不可能自己就能准确的知道伤残级别了,类似于智力受损的程度,肝功能受损的程度,这些都是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鉴定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潍坊交通律师

        文章来源:潍坊交通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whjtlsi/index.php?id=24615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whjtlsi/index.php?id=24615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精神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计算系数是根据等级来确定的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潍坊交通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潍坊交通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