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玉环企业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股份转让 公司清算 资产拍卖 专利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玉环企业律师
      • 律师信息

      • 玉环企业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涉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 请问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什么
      • 请问什么情况下不能取得著作权?
      • 请问到期了专利权期限怎样续?
      • 请问著作权主体人及分类?
      • 想了解一下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是怎么样的?
      • 请问股权可以无偿转让吗?
      • 如果公司终止上市那股票怎么办?
      • 请问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税收有哪些?
      • 对于借壳上市新控股股东股权锁定期是多久?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20 11:39:35来源:玉环企业律师(https://www.00086.net/whbyhqylscom)

        网友: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正是商业秘密的可受保护的财产利益。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权利人取得商业秘密并努力维护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权的内在动力。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开发研究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已有明确的工业化或商业化目标,这无疑是出于谋求经济利益的考虑。

        从商业秘密的实施利用结果来看,权利人因使用了自己所掌握的技术秘密或商务信息取得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例如在技术上,含有技术秘密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使其在同类产品中拥有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的特点,或者能够降低产品成本、节约原材料;在商务方面,经营信息的持有和运用能够拓宽商品销路或提高商品销售价格;在经营管理上,商业秘密的运用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开源节流,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等等。

        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从上述几个方面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创造更多的利润。而合法持有人以外的他人也有可能以这些信息的使用谋取非法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就是禁止他人从这些信息中取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所以在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侵权才变得如此容易和广泛。实用性条件要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实用性还体现在商业秘密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如一个化学配方、一项工艺流程说明书和图纸、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管理档案等等。

        实用性并不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现实利用,只要该信息满足应用的现实可能性即可。实用性与价值性是密切相关的,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谈不上价值性。

        所以,尽管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包括将来的、潜在的价值,但同样要求这种价值是具体的,根据科学的推断是可预期的,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从而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没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则,如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盖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斗争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玉环企业律师

        文章来源:玉环企业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whbyhqylscom/index.php?id=29232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whbyhqylscom/index.php?id=29232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侵犯商业秘密的法条是怎样的?
      • 请问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立案标准是什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玉环企业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玉环企业律师|握法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