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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可以单独调解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0 12:31:40来源:太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tyrsshpcjfls)

        故意伤害罪可以单独调解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一、 故意伤害罪可以单独调解吗?

        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调解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刑事和解的条件是什么?

        1、主观条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

        (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2、客观条件:则指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轻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要是自愿进行刑事和解,并且就相关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同时犯罪嫌疑人认罪,那么就是有可能适用刑事和解的。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和处理,应当基于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调解的适用是有相关的条件限制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并说明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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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太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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